保障勞工選舉權 高市勞工局提醒1月13日投票日為法定應放假之日 – E報生活誌

保障勞工選舉權 高市勞工局提醒1月13日投票日為法定應放假之日

【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明(113)年1月13日(六)為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屬勞基法規定之「指定應放假日」,為了保障該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必須上班,亦需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並應視當日工作性質給付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票日原屬工作日:雇主加倍給付出勤時段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113年1月13日當天出勤8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工作6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6小時的「加班費」。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3萬6000元的勞工朋友,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當日如果投票完之後再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需要另外支付 900 元的「加班費」(150×6=900元)。即使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4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且雇主亦不得任意將已排定之休息日進行調整。

二、投票日原屬休息日:依現行休息日加班出勤規定計算
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依休息日之標準給予加班費。例如勞工利用2小時完成投票,再依約定於休息日加班6小時,那麼6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2小時給1又1/3倍,後4小時則給1又2/3倍工資。同樣以月薪3萬6000為例,加班 6 小時,計算方式則變成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 ×(4/3倍×2小時+5/3倍×4小時),總計「加班費」為1400元。

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具投票權之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如果雇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也要注意應給予這些勞工一樣的權利。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因此,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上勞工局「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