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
有關鈺輪案海污應變相關資訊,海保署說明如下:
海保署於航港局10/29成立應變中心第一時間同步成立污染處置組,參加航港局每日的應變中心會議, 10/31 航港局成立前進指揮所,海保署人員進駐。負責協助衛星監控影像、污染擴散模擬預測、污染清理建議、調度資材、協助審查抽油計畫、殘貨及船體移除計畫、監督船東及保險公司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清除執行情形。
一、預防油污外洩措施
1.目前已執行相關防污措施包括關閉油閥、派員監控船體。
2.規劃殘油抽除計畫,於海象許可條件下儘速抽油。
二、油污洩漏可能影響
目前海保署隨時依風浪跟潮汐做油污的擴散模擬,風浪潮汐的條件不同,模擬結果即有不同,如以 10月31日12:45 時間模擬,船上油品全部短時間外洩,最嚴重狀況為海面上油污分布在新北市三芝區至基隆市中正區近岸海域;抵達海岸油污分布在新北市金山區至基隆市中正區海岸,油污分布在海岸範圍約有 30.5 公里,亦有部分油污會抵達基隆嶼、野柳地質公園、核二廠、協和電廠海岸。海保署依據模擬結果規劃資材配置地點。
三、相關保護措施
1.海保署目前已偕同新北市環保局完成野柳漁港、東澳漁港、龜吼漁港及核二廠、協和電廠入水口以佈放攔油索佈圍的保護措施。
2.海保署已調度中油深澳服務中心近海型攔油索 30 條(600 米)、中油基隆服務中心港灣型攔油索 15 條(300 米)。啟動北區區域聯防計畫,由新北市環保局提供港灣型攔油索 12 條(240 米)、吸油棉片 21 箱(2,100 片)、吸油棉卷 8 卷(800 米)、吸油棉索 38 條(528 米)、吸油球 10箱(1,000 顆),上述資材放置野柳地質公園停車場。
四、處罰規定
1.依海污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發生海難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違反此項規定依同法50條規定處罰新臺幣30萬~3,000萬元。
2.經主管機關依海污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得要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仍未依要求執行。違反此項規定依同法50條規定處罰新臺幣30萬~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