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糖蜂蜜、純蜂蜜 含量標示不實 違反食安法 – E報生活誌

加糖蜂蜜、純蜂蜜 含量標示不實 違反食安法

【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為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於112年10月23日至11月28日對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抽查14家食品業者,查核蜂蜜相關產品標示計57件,查核結果均與規定相符。

衛生局說明「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是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標示重點如下:
(一)蜂蜜含量達60%以上,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二)蜂蜜含量未達60%,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
(三)前述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四)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
(五)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

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及依規定如實標示,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且應提供清楚明確資訊,讓消費者可以清楚認識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的品名及原產地標示,以供選購時的參考。若產品「標示不完整」,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罰鍰,違規產品依食安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