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 高雄市區監理所說明,公路監理機關接獲警方通知因改裝車輛需責令改善案件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3項規定,得實施臨時檢驗,然而,臨時檢驗因免收檢驗費,所以僅能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臨檢通知的應檢期限,落於該車定檢期間內者,可併至代檢廠一同檢驗,需繳交定檢費用)。
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所以當接獲臨時檢驗通知單時,建議先針對其「應檢項目」,例如燈光、照後鏡、排氣管或擋泥板等車輛設備,予以修復改善,在指定應檢期限內,就近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完成檢驗即可。接獲臨檢通知的車主,請先詳閱該通知單上的注意事項,以免空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