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修正,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 – E報生活誌

財政部「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修正,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

【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 高雄關表示,「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及廢照原則」於11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為使海關得適切審酌報關業者個案違規情節,並予適當裁處,以符合個案正義修正該原則。本次修正要點主要有:

一、定明報關業者於同一年度之辦理報關違規行為,前經海關裁處罰鍰合計達一定金額者,即屬情節重大。

二、增訂報關業者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進口快遞貨物報關違規情事,海關得審認非屬情節重大之情形及裁處罰鍰基準。

三、定明海關決定裁處結果及審認違規情節輕重時,應綜合審酌各項因素。

四、為保障報關業者程序利益及保留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運作彈性,增訂海關裁處停業或廢照條件,應置審查小組,並由各關訂定其設置要點。目前高雄關已成立「報關業重大違章處分案件審查小組」,並聘任外部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處分之適法性。

高雄關提醒報關業者,無論以一般、簡易或快遞等方式辦理報關,皆應遵循有關規定辦理,業者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一組(電話:07-5628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