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若您愛車因故暫不使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5條:「汽車因故停駛或依法令規定責令停駛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不僅可停繳牌照稅及燃料費,也無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更可避免因逾期驗車而受罰喔!有需求的車主可檢具號牌、行照、車主證件及印章等,就近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辦。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愛車停駛時間逾3個月或復駛時已逾定檢期限者,復駛前需先至監理所站驗車;而若停駛超過1年,則該車號牌會被逕行註銷,日後復駛時,需再重新驗車領牌始得上路使用。另車輛牌照已辦理停駛,仍違規使用行駛道路,或停放於路邊街道及公眾通行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將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還需補徵自異動日起至被查獲違規日止的牌照稅及燃料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