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持玩具槍的法律責任?台美雙律師市議員湯詠瑜建請警方有明確執法標準 – E報生活誌

公然持玩具槍的法律責任?台美雙律師市議員湯詠瑜建請警方有明確執法標準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高雄市議員湯詠瑜今(10/27)於警消衛環部門質詢警察局,有關近期新聞報導一位民眾公然「持槍」嚇阻獼猴,有網友嚇得報警一事,據轄區派出所調查後指出,該婦人為早餐店老闆娘,因為壽山獼猴會搶奪早餐店客人用餐點,所以拿出BB槍嚇阻,請轄區民眾不用擔心等語,湯詠瑜說,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項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就屬違法。因此,就算是玩具槍,公開亮出就有違法之虞,從過往新聞案例也可看出,不少拿著玩具槍把玩、大搖大擺走在公共場合,沒有進行射擊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違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湯詠瑜說,到底何種情況可以構成「正當理由」?跟「有危害安全之虞」二者如何衡量?嚇阻獼猴是否需要動用到容易驚嚇民眾的亮玩具槍來達到目的?湯詠瑜認為,一般民眾難以辨認真槍與玩具槍之區別,遇到有人大街上持槍導致驚嚇與恐懼,是非常合理的反應。警察機關應多宣導及有明確的執法標準,以保護市民朋友的安全。

湯詠瑜建請警察局重視法律規範,並審慎判斷類似案件是否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以正視聽。也呼籲民眾購買玩具槍前請先了解相關法規及使用規範,以免不慎觸法。

就此警察局長林炎田回覆,是否違反社維法要考慮玩具槍的場合及行為,本案當事人當時並沒有裝彈珠及射擊,相關認定會於蒐證完整後交由檢察官認定。